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试行办法
为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做好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院校及学科、专业
经国家教委、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中,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可对外开放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生或硕士生。
二、申请人资格
(1)申请在华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我国的学士学位或与我国学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申请在华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我国硕士学位或与我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
(3)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申请办法
1.政府计划内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1)我驻外使领馆向所在国主管派遣部门提供我接受计划后,由该派遣部门根据我政府计划和我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资格要求,择优选拔。经我使领馆初审同意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报回。
(2)在会学习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申请者,应首先与所在国政府驻华使领馆联系,再持其使领馆出具的同意报考的函件到申请报考院校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申请人经其驻华使馆确认纳入政府奖学金计划后,方可享受我国家教委的奖学金。
2.政府计划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
(1)根据校际间或两国其他部门间的交流计划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者,按校际或其他部门间达成的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2)在国外或已在华的符合来华留学研究生资格的个人,申请自费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直接向接受学校提出申请。除本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在华事务、经费担保证明,并应有在华常驻机构的委托人。
3.申请人应缴验的材料
(1)“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4)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是中、英、法三种文字之一或附有此类文字的译本(经公证后的)。
4.申请时间
(1)政府计划内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入学当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抵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已在华学习者申请时间按国内研究生报考规定或学校规定办理。
(2)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据接受学校要求的时间送抵学校。
四、录取办法
录取外国来华留学生研究生,要根据我入学的基本要求并结合我对外政策和具体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纳入政府计划的第三世界国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应适当照顾。
(1)纳入我政府计划并经我驻外使馆受理申请的,根据申请人的志愿和实际情况,由国家教委统一商接受院校。接受院校根据申请材料等情况提出录取意见。政府计划内接受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由国家教委根据接受院校的录取意见进行审批。
(2)纳入我政府计划的已在华的申请人,应参加我国研究生统一的入学考试或参加接受院校为外国留学生专门组织的考试。免考政治理论及外语。初试时硕士生考生须应试三门业务课,博士生考生业务课考试门数与相应中国学生相同。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初试合格后,应参加面试。由学校决定录取。
(3)在华留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国推荐免试为硕士生条件的,由学校按我国推荐免试生办法录取。不受推荐免试生名额的限制。
在华留学的硕士生符合提前攻读博士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4)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录取办法同2条。
(5)各接受单位一律于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格式将所有录取名单报国家教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工作进程表和录取名单格式见附件)
(6)政府计划内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名单由国家教委于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和接受院校,由我驻外使领馆发给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已在华的被录取人员的录取通知书由接受学校直接交留学生本人,并向有关驻华使馆寄送一份复印件。政府计划外录取的来华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由接受学校直接寄留学生本人,并办理JW202表。被录取新生凭此表向我驻外使领馆领取X签证。
五、报到注册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受院校报到。报到时由学校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除特殊情况经接受院校同意外,均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学习期限
来华留学研究生专业学习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七、学位授予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办理。
凡按规定未获得参加论文答辩资格或未获得学位者,改作进修生结业。
用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外语撰写和答辩。 |